【问题提示】
项目经理收取工程款的行为能否约束建筑公司,是否能视为建筑公司的收款行为?
【基本案情】
2003年上海××建筑公司与上海××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玩具公司的厂房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计价,工期一年等。该施工合同上,确定王××为项目经理。
2004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约定,竣工验收后,玩具公司应付工程款到工程总造价的95%,但实际,玩具公司此时给建筑公司的仅600万元。 点击阅读全文
【问题提示】
项目经理收取工程款的行为能否约束建筑公司,是否能视为建筑公司的收款行为?
【基本案情】
2003年上海××建筑公司与上海××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玩具公司的厂房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计价,工期一年等。该施工合同上,确定王××为项目经理。
2004年5月,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约定,竣工验收后,玩具公司应付工程款到工程总造价的95%,但实际,玩具公司此时给建筑公司的仅600万元。 点击阅读全文
【问题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通用条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后应28天内付款,否则自第29天起应当承担银行利息并承担违约金,那么,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未如期提交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的,发包人能否因之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付款呢?付款超过28天的,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程序,东阳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建筑公司)中标承建永康某医院(以下简称永康医院)门诊、住院大楼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4月份,全部工程竣工验收,2004年5月10日,东阳建筑公司向永康医院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因永康医院未付欠款,2005年5月9日东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永康医院给付拖欠工程款1058.9818万元,与违约金115.958507万元(按拖欠工程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暂从2004年6月9日始计算至2005年6月9日止,共365天),支付利息81.170955万元(按拖欠工程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暂从2004年6月9日始计算至2005年6月9日止,共365天)。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