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有观点据此认为,发包人没有在28天内予以答复,则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被认可。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四)款规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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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应明确肢解发包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类情形,围绕施工主体的资质、违法分包、转包及工程违法招投标展开。确认这五类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和《招投标法》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为这五类行为属建筑法或招投标法中明文禁止的行为,涉及这五类行为的合同就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应入无效合同之列。当然,涉及建筑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还有很多,司法解释之所以仅列上述五类情形导致合同无效,一是因为上述五类情形,或损工程质量(而工程质量既与单个建设单位的利益有密切关系,也与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密切关系),或直接有损国家利益,或已被招投标法宣布无效;二是合同中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还是可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进行合同效力的认定。 点击阅读全文
从三个案例看法院如何处理“黑白合同”之争
【问题提示】
施工单位在就某一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经常会遭遇“黑白合同”的问题。即,就同一个建筑工程,在政府部门备案时用一个施工合同,私下双方又签一个施工合同或者有时叫施工补充合同。形式上,两个合同一白一黑,一阳一阴,内容上,两个合同通常也有实质上的不同,在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施工范围、工期这些内容上会存在差异。一般来说,白合同上的内容比较有利于施工单位,因为备案时政府部门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比如没有预付款,比如工期过短等,会要求修改后再进行备案。而黑合同,是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基本上是单纯从建设单位的利益出发,压价,压工期,要求垫资等而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为了接到工程,一般都会顺从建设单位,签下黑合同。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尤其是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的争议,就会产生适用哪个合同来进行结算,解决争议的问题。
通过下面三个案例,我们或许可以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