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范围纠纷案件

【问题提示】
  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如果可以,其主张的范围又是什么呢?

【基本案情】
  外贸基地系工程建设单位,黄台岗建安公司为工程施工单位,许某系该项目负责人。2006年10月9日,许某与刘某签订外贸基地1号商住楼施工承包合同,由刘某承建该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总价款为3146836元。该工程现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刘某在具体施工过程中,2007年4月18日,刘某与张某签订外粉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工作范围为外墙抹灰所有的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13.5元,付款办法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清工程款。该工程交工后刘某给张某出具欠条:“欠条,欠张某外粉工人工资壹万玖仟伍佰元(19500元),外贸基地1#楼住宅楼工地,欠款人刘某,07年12月29日”。
  后,张某以建设单位、黄台岗建安公司、许某、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阅读全文

质保期间的维修状况,是否影响其余到期工程款支付

——某物业公司与某环保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工程款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尾款三步骤,其中尾款部分中业主需要抵扣一定比例作为质保金,确保工程在质保期内施工方能进行及时的维修。质保金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能得以及时的维修,那么,业主方能否施工方未在质保期内对工程维修为由拒付质保金之外的其余到期工程款呢?

【基本案情】
  2006年某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环保工程公司订立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某环保工程公司为该物业的游泳池提供水处理工程设备与安装,合同总价款约54万元。合同订立后,某环保工程公司完成了设备供应与安装,并与物业公司完成了结算。物业公司在施工期间已支付工程款至80%,剩余尾款中15%由物业公司在结算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其余5%在两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
结算后一周内,物业公司未按约支付15%工程款,某环保工程公司来函催促付款,物业公司复以质保期内多次要求环保工程公司派人来进行故障维修与设备翻新,但环保工程公司拒绝派人维修,所以暂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某环保工程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付清尾款。 点击阅读全文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驳回其起诉

——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问题提示】 
  原告起诉时的名称与其工商登记不符,应承担怎样的后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矛盾时,应以何为准?

【基本案情】
  原告建筑安装公司诉称,原、被告自1989年开始合作,多年都是凭结算书付款,结算中不含税金。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被告以扣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名义,重复扣税341,340.41元,应予返还。
  被告油建公司辩称,关于原告主体问题,本案原告名称为“江苏省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但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是“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时,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与原告也不相同。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