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如果可以,其主张的范围又是什么呢?
【基本案情】
外贸基地系工程建设单位,黄台岗建安公司为工程施工单位,许某系该项目负责人。2006年10月9日,许某与刘某签订外贸基地1号商住楼施工承包合同,由刘某承建该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工程总价款为3146836元。该工程现已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刘某在具体施工过程中,2007年4月18日,刘某与张某签订外粉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工作范围为外墙抹灰所有的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13.5元,付款办法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清工程款。该工程交工后刘某给张某出具欠条:“欠条,欠张某外粉工人工资壹万玖仟伍佰元(19500元),外贸基地1#楼住宅楼工地,欠款人刘某,07年12月29日”。
后,张某以建设单位、黄台岗建安公司、许某、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