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人承担什么责任?施工过程中存在转包行为的,如何分清各自责任?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某公司南通分公司(下称南通分公司)经招标承建南通市环西路步行街4号楼工程,同年6月,通建公司与南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水电安装。
同年6月18日,南通分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后因资金不足,南通分公司(甲方)与嘉美公司(乙方)于同年9月8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嘉美公司进场施工,但双方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量、工程材料、设备、周转材料、财务等工作进行移交。
1999年11月22日,通建公司、南化建公司、嘉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南化建公司与嘉美公司不再继续施工,后期施工由通建公司与嘉美公司另订施工合同。 2000年1月18日,南化建公司全部退场。
2001年11月,通建公司以环西路4号楼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南化建公司和嘉美公司移交环西路4号楼完整的工程资料,并共同承担主体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费用147202.01元,另由嘉美公司单独承担主体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费用711982.23元。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