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建设单位擅自对屋面保温层的设计修改与屋面渗水是否有关联,应当由谁来证明?法院应如何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某建设单位(原告)开发的C楼工程由某施工单位(被告)承建,已于2004年6月完工,工程交付使用后,用户多次反映屋面渗水。原、被告双方为此多次协调并进行维修,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后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委托相关权威机构对该楼的屋面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有会议记录,证明渗水问题存在,住户反映强烈),最后决定由权威部门鉴定,明确责任。此后,原告单方委托D质量监督检测站,对该屋面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1、SBs防水卷材见证取样送检材料与SBs防水卷材产品合格证中的材料不一致;2、被测屋面找坡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高低屋之间檐口以及屋面管道处卷材收头均不能满足设计构造要求。此后原告为解决屋面渗水,委托E建筑公司将该楼屋面全部拆除,重新做屋面。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重做屋面的全部工程造价。被告认为屋面渗水是由于原告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省掉几道工序,偷工减料造成的,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自负。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