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在此《解释》颁布实施之前,建设部曾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未约定期限的,答复期限为28天。” 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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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结算之浅见(一) —-固定总价下的工程结算问题
本人根据工作中碰到的案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结算问题总结出一些看法,记录于此,供相互学习和交流。
先想谈的是固定总价情况下的结算问题。这个问题又分为两个问题,一是固定总价且无工程量增减情况下的结算问题,二是固定总价但有工程量增减情况下的结算问题。
一
如果实际施工情况与总价包干的范围一致,结算自然是简单的,一般情况下结算价就是合同价,双方对此也没有什么可争执的。
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施工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超出想象的飞涨,双方仍能安安静静地按照约定的合同价进行结算的可能性就小了。施工单位都会提出要涨价,而建设单位也不会轻易就范。施工单位可能会有其他方法最终与建设单位就涨价事宜达成一致。但如果未能形成一致并争执到法院,该如何处理呢?是尊重合同的约定还是尊重客观现状? 点击阅读全文
关于建筑工程结算之浅见(二)—-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结算问题
下面谈谈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结算的问题。
施工合同可能因涉及非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等问题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即该合同对双方自始没有约束力。施工合同虽然被认定为无效,但因该无效合同引出来的后果还是需进行处理,包括对因该合同而已完成的工程的处理。
显然,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已完成的工程不可能再进行拆除返还,只能折价补偿。但如何折法,各有说法和做法:有的是按当地的定额计,材料价按市场信息价算;有的是按定额计,但认为应剔除间接费、利润、税金中的全部或部分;有的是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折价等。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