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员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经济技术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文件和图纸的活动,工程设计分为两种,一种是初步设计,是指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员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一种是施工设计,是指在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设计人员就具体施工方案所进行的设计。
现实案例中,设计合同纠纷一般是由于发包人认为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设计费而产生。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其效力分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本文就两者工程价款的认定原则简要概述。
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应有约从约,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一般有两种价款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审价结算,通常称之为“开口价”,这种方式对工程的价格不做约定或仅暂定价格,最终通过审价来确定工程价款。二是约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并约定风险范围,在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做调整,通常称之为“闭口价”。 点击阅读全文

工程质保金与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处理

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工程分包案件,代理分包商起诉总包商追讨到期质保金,原分包合同内容较为简单,对于质保金约定为:“本合同质保金为总工程价款5%,竣工验收后1年后15日内付3%,竣工验收满2年后15日内付2%”。起诉后,总包商提出抗辩,理由为质保期间出现过质量问题,虽分包商完成了维修处理,但质保金作为质量保证金,既然质保期间出现质量缺陷,质保金即应被扣。被告的抗辩引出了一个问题,质保金是不是质量保证金,两者的概念与不同是什么,这是一个实务中常见并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质保金,严格而言,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工程示范合同中无法找出其出处,它只是从语言习惯上对质量保修金或者质量保证金的简称,所以真正的问题是,质保金,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是质量保修金还是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的概念与不同是什么?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