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

HR经理之友
  近来,有顾问单位询问,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公司该如何处理,是否能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形来回答。
  一、如果该人员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的,则其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2010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工伤事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提请工伤认定。 点击阅读全文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期限及标准

HR经理之友
  张先生在A工厂担任车床工人,工作仅15天,在操作车床时不慎有铁屑飞入眼睛,造成眼睛的伤残,自受伤后持续治疗长达一年,一年之后,经劳动部门鉴定为9级伤残。
在这一年之中,张先生没有上班,A工厂也未支付过劳动报酬,在收到伤残鉴定报告后张先生立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一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张先生主张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班工资1500元,合计每月4500元,一年总计54000元。但A工厂不认可其一年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也不认可其4500元的工资标准,仅仅同意按照合同写明的“每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点击阅读全文

自由的价值

  在整个人类历史中,演说家和诗人都极力赞颂自由,但却没有一位演说家或诗人告知我们自由为何如此重要。我们对此类问题的态度,当取决于我们视文明为僵固之物,还是视文明为日渐发展之物……。在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对于自由的限制,都将减少人们所可尝试之事务的数量,从而亦会降低进步的速率。换言之,在这样一个日益发展的社会中,行动的自由之所以被赋予个人,并不是因为自由可以给予个人以更大的满足,而是因为如果他被允许按其自己的方式行事,那么一般来讲,他将比他按照我们所知的任何命令方式去行事,能更好地服务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