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环境中,工程往往有着层层分包,人员也是流动很大。而实际施工人为了拿到工程,往往忽视签约主体,没有经过主体身份的核实,跟自己认为的负责人签约,最终陷入索要工程款无门的境况。
【案例回放】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某某公司与某某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商户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陈某某作为吊顶材料商负责提供材料并施工。胡某某、徐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代表负责购买材料和现场施工管理。原告提供材料并施工完毕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和施工费。原告陈某某提供了:1、《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胡某某代表被告公司写的欠条;3、胡某某的名片,旨在证明胡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