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工程招投标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招投标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大多数的建设工程类合同都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一些纠纷的起因在招投标过程之中,这与现阶段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大多得不到完整法律服务有关。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律师法律服务主要内容为何,本文以招标人和投标人服务对象的不同试对之归纳。
  对律师工程招标投标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现行法规未有明确,在司法部与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就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具体规定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点击阅读全文

结算失真能否推翻重来?

  结算完成后,未能如约取得工程款的原因除了付款方资金压力或故意拖欠情形外,有一种原因是当事人对于结算提出了事后异议。如发包人会认为工程量被错误多计,套用定额错误,一些签证单水分过大没被发现。相应的,在承包人方一方看来存在工程量错误少计情形,一些重要签证遗漏计算,笔者在此将所有诸如不当签证、工程量计算误差、套用定额错误、适用材料价格错误、费用计算包括简单的加减乘除的错误等等原因所致的结算与已完工程事实不符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结算统称为结算失真,在结算失真的情形下,虽然结算完成但施工方仍然可能拿不到钱,因为双方处于争议当中,这种情况下,一方起诉提交法院处理并要求重新结算的,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一个常有可能发生的问题。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项目转让他人,承包人能否要求受让方支付工程价款?

  实践中,建设项目转让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形下,承包人能否要求该建设项目受让方支付工程价款?
  其实这涉及的是一个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相对方是发包方,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对象只能是发包方,如果是合法分包,则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但是,为保护农民工利益,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最高院认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相对弱化,故有此规定。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