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建设工程案件中司法鉴定存在的弊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往往涉及到司法鉴定问题,主要是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而目前的司法鉴定存在许多弊端,导致很多案件判决结果不公,本文试述其弊端之一二,并向建设工程承包人提出一些应对之策,但若想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必须依靠更完善的的制度和法律规范。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将司法鉴定概括为:“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点击阅读全文

浅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从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衍生出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如: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包括哪些人?是否包括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相比孰优?等等,本文结合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将问题归结一二。 点击阅读全文

律师在工程签证过程中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履约事项繁多复杂,周期长,即使在签约时考虑得再全面,在履约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变更。工程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变更部分的确认,也是工程款的合法组成部分,建设方在履约过程中未能按约定支付款项,承包方就需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已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因此,工程签证的作用不言而喻。
由于建筑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状况,施工企业在签证过程中往往地位被动,加上建筑业内劳动密集型特征,管理相对不力,施工企业更难在技术层面上取得对己方有利的签证。实务中,签证过程中,施工企业主观上忽视签证作用,或重视签证但无以签证,或有签证但不能反映变更,不能计入结算依据等等情况时有发生。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将签证作为一种合同变更进行审查,只有清楚明确、合法有效的签证才能视为有效的合同变更,否则,签证将无法起到应有作用甚或不起任何作用。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作为熟悉诉讼程序的专业人士,结合自己的工程实务经验,本应当对施工企业的签证管理中有所作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在工程签证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大抵包括如下: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