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出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在沪施工企业停止为从业人员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注:本文“综保”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意思相同),改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注:本文“社保”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意思相同)。 点击阅读全文
Author Archives: 宝申理律师
施工单位要提高签证意识 切实加强签证管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从此条可看出,签证可以成为结算依据。这从法律上也肯定了签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涉及众多的当事人, 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存在着诸多风险,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 点击阅读全文
施工单位要提高签证意识 切实加强签证管理之二
签证贯穿于合同履行(施工)的整个过程,首先在心理上要重视,抓住一切签证机会,进行签证,持续不断地为工程结算积累资料。通过签证获得工期、经济及损失的补偿,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根本目的。
那么,怎样获得有效签证呢?
最重要的就是,负责办理签证人员头脑中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简单的说,就是要有建设方要求做或者同意做的证据,书面文字不能准确表述时,留下照片或者录像等以证明情况。有些施工人想,这个建设方这么大的单位,领导说话总不会不算数的,或者想到结算的时候问题再一起说,等等侥幸心理和麻痹心理,这些想法最终都会害了自己。要明白,利益就是利益,没有情面。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