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按期递交结算资料,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浙江东阳市某建筑公司与永康市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通用条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后应28天内付款,否则自第29天起应当承担银行利息并承担违约金,那么,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未如期提交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的,发包人能否因之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付款呢?付款超过28天的,是否应当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经过公开招标投标程序,东阳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建筑公司)中标承建永康某医院(以下简称永康医院)门诊、住院大楼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4月份,全部工程竣工验收,2004年5月10日,东阳建筑公司向永康医院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因永康医院未付欠款,2005年5月9日东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永康医院给付拖欠工程款1058.9818万元,与违约金115.958507万元(按拖欠工程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暂从2004年6月9日始计算至2005年6月9日止,共365天),支付利息81.170955万元(按拖欠工程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暂从2004年6月9日始计算至2005年6月9日止,共365天)。 点击阅读全文

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建议

  工程项目从承发包到履行过程中始终存在着难以预见甚至不能预见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将来带来的变数就会形成工程风险。因此,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能够尽最大可能的去避免风险,否则,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不能善于控制工程风险的承包商不仅不能在竞争中得以胜出,甚至可能会被一次工程风险彻底击垮。因之,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不能不有,措施不能不力,我们结合自身的服务经验,对于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做出如下建议。 点击阅读全文

转承包人如何计取工程价款

【问题提示】
    施工合同的转承包人因为转包合同的非法而无效,那么非法承包人能否取得工程价款?又按照什么标准取得工程款呢?

【基本案情】
    1996年8月27日,隆波公司与沈某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将自己向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住宅办公室承建的本市龙华西路31弄《海波花苑》工程,交由沈某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沈某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海波花苑工程至1997年9月竣工。隆波公司除在施工中按工程进度拨付部分工程款外,一直未作工程决算。直至1999年2月12日,隆波公司向沈某出具“承诺书” 一份,明确承诺在1999年3月3日之前向隆波公司作出海波花苑等工程的施工决算费用同时结清。同年4月7日,沈某向隆波公司出具了事先制作好的“工程决算清单”表格一份,明确尚有余额429,925.02未付元。同年4月7日,隆波公司向沈某支付了海波花苑工程款7万元。余款未付。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隆波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