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间的维修状况,是否影响其余到期工程款支付

——某物业公司与某环保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
  工程款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尾款三步骤,其中尾款部分中业主需要抵扣一定比例作为质保金,确保工程在质保期内施工方能进行及时的维修。质保金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能得以及时的维修,那么,业主方能否施工方未在质保期内对工程维修为由拒付质保金之外的其余到期工程款呢?

【基本案情】
  2006年某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环保工程公司订立工程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某环保工程公司为该物业的游泳池提供水处理工程设备与安装,合同总价款约54万元。合同订立后,某环保工程公司完成了设备供应与安装,并与物业公司完成了结算。物业公司在施工期间已支付工程款至80%,剩余尾款中15%由物业公司在结算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其余5%在两年质保期后一周内付清。
结算后一周内,物业公司未按约支付15%工程款,某环保工程公司来函催促付款,物业公司复以质保期内多次要求环保工程公司派人来进行故障维修与设备翻新,但环保工程公司拒绝派人维修,所以暂不同意支付工程款。
  某环保工程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付清尾款。 点击阅读全文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驳回其起诉

——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问题提示】 
  原告起诉时的名称与其工商登记不符,应承担怎样的后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矛盾时,应以何为准?

【基本案情】
  原告建筑安装公司诉称,原、被告自1989年开始合作,多年都是凭结算书付款,结算中不含税金。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被告以扣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名义,重复扣税341,340.41元,应予返还。
  被告油建公司辩称,关于原告主体问题,本案原告名称为“江苏省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但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是“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时,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与原告也不相同。 点击阅读全文

承包人依据通用条款第33.3条可否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有观点据此认为,发包人没有在28天内予以答复,则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被认可。理由如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三)款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四)款规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