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谁是最高院关于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工程款么,如果可以,应向谁请求,以什么标准确定可请求的工程款金额?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初,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1幢住宅楼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合同还明确,工程不得转包和擅自分包。05年7月,建筑公司与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装潢公司分包上述住宅楼的水电安装工程,结构封顶后三天内支付已完工程的60%,审计结束后三天内付到结算价的95%,管理费为结算价的20%。合同签订后,装潢公司进行施工,期间建筑公司向装潢公司支付进度款共278万元。06年底,住宅楼验收合格,07年初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就上述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其中,水电安装工程的结算价为5762345.17元。装潢公司遂要求建筑公司与其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尾款,建筑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不结,装潢公司便于07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置业公司连带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41758元。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