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工程款么

【问题提示】
谁是最高院关于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工程款么,如果可以,应向谁请求,以什么标准确定可请求的工程款金额?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初,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1幢住宅楼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合同还明确,工程不得转包和擅自分包。05年7月,建筑公司与上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装潢公司分包上述住宅楼的水电安装工程,结构封顶后三天内支付已完工程的60%,审计结束后三天内付到结算价的95%,管理费为结算价的20%。合同签订后,装潢公司进行施工,期间建筑公司向装潢公司支付进度款共278万元。06年底,住宅楼验收合格,07年初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就上述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完成,其中,水电安装工程的结算价为5762345.17元。装潢公司遂要求建筑公司与其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尾款,建筑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不结,装潢公司便于07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置业公司连带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41758元。 点击阅读全文

玻璃幕墙中使用非钢化玻璃,谁应承担责任

 
——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幕墙公司因建筑工程案

【问题提示】
  钢化玻璃比非钢化玻璃更加安全,是玻璃幕墙材料的首选。如果已经竣工的玻璃幕墙工程,双方都已结算完毕,业主方事后发现玻璃幕墙里有非钢化玻璃成分,那么,业主方能否因此要求玻璃幕墙的施工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1994年9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上海某幕墙公司为某商务楼项目订立《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工程供货合同》与《安装合同》,合同对于供应幕墙的数量、单价、安装、结算条款等等做出了具体约定,之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工程取得甲方竣工验收证明,区质检站验收合格。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也支付全部幕墙工程工程款。1996年12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认为玻璃幕墙工程中使用了非钢化玻璃,不符合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出现自爆现象。经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幕墙工程中29%使用了非钢化玻璃,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因此诉请法院要求幕墙公司返还相应的安装工程款223,045.95元及赔偿违约金608,820.22元。 点击阅读全文

《侵权责任法》与施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和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侵权责任法》中,与建筑施工企业关系比较密切有以下几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