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实施,其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由度,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更多的实现股东的意思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此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如果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则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点击阅读全文
Author Archives: 宝申理律师
“隐名股东”知多少
在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询问隐名股东方面的问题或者希望起草一份有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等。确实,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不少实际投资人,出于各种原因(比如规避法律、规避优惠政策的限制、害怕露富等),自己退居幕后,不出现在公司登记股东之列,而让他人抛头露面。不过,这毕竟不属通常范畴,隐名股东到底有无股东权利、隐身幕后会有多少风险、一旦发生争议会有什么后果,等等,许多投资人虽然已踏上隐名之路,但其内心对这些问题,其实并不十分清楚。下面,我们就谈一谈隐名股东的权利和风险问题,及作为一名隐名股东,如何防范风险。 点击阅读全文
公司解散面面观
公司如人,亦有盛衰寿命,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资合及人合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人合的重要性甚至超过资合的重要性。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司终结的方法外,公司各股东之间也可能会因为价值观、处世方法、利益取舍而发生冲突、矛盾。公司股东、董事若长期陷入僵局之中,正如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一样,长期陷入僵局的公司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公司,相当于判公司死刑,就如判一个人死刑一样,条件是极为严苛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为: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