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同一股东设立若干公司,并完全控制这些公司的运营,即“一套人马、若干牌子”的关联公司模式非常普遍。这些关联公司之间如果组织机构、财产、人员、业务等存在混同,则可能会被要求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下面看一则案例。
2012年9月,南雄公司与名人公司签订三份合同,约定由其向名人公司出售TPU薄膜,合同买方签字人为名人公司的职员颜XX,合同项下货物分别由名人公司颜XX、胡XX和名川公司季XX签收。11月8日,名川公司发传真给南雄公司,要求对部分高透透明膜和低透透明膜调膜,落款处签署“名川季XX”字样。11月20日,名川公司再发加盖本公司公章传真,要求南雄公司调膜。11月21日名川公司又向南雄公司发传真,要求在调膜的费用中扣除其相应损失,落款处除加盖名川公司公章外,还写有“名川财务”字样。名人公司、名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季天X,二公司的住所地同在一处。南雄公司供货共计25万余元,名人公司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不予支付。南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名人公司、名川公司共同支付货款。 点击阅读全文
Author Archives: 宝申理律师
关于建筑工程结算之浅见(一)—-固定总价下的工程结算问题
本人根据工作中碰到的案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结算问题总结出一些看法,记录于此,供相互学习和交流。
先想谈的是固定总价情况下的结算问题。这个问题又分为两个问题,一是固定总价且无工程量增减情况下的结算问题,二是固定总价但有工程量增减情况下的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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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后患无穷
近日,上海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揪心的案件。
2012年8月,原告张某诉称:2005年6月向苏某购买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37万元,其中首付款15万元,银行贷款22万元。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22万元支付给苏某,此后按月还贷至今,但苏某至今没有将房屋交给张某,遂起诉要求苏某交房。 点击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