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对如何确定工程价款一直存有争议。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上海法院的做法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工程量据实结算,计价方式参照合同约定,浙江法院的通行做法是,工程价款根据定额进行结算,但是应该扣除利润,有的法院认为应该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管理费。显然,施工合同无效,同一工程,同一合同,在上海和浙江不同地方起诉,最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却不相同,这有损于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对此问题应予解决,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采取了上海法院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验收通过,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 点击阅读全文
Author Archives: 宝申理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瑕疵的分析
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2月8日就一烂尾工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仅就建设工程的名称、工期、价款做了约定,该项目总投资约为5000万元。随后,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耽搁了工程的开工日期,因双方关系尚佳,故相安无事。半年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乙方开始不断催促甲方,要求履行协议书,早到拒绝后,乙方遂将甲方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延期损失及继续履行合同。
在法院一审审理的过程中,甲方认为此协议书仅仅是一种意向,同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有的要素,不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同意履行。其次,该工程系经济适用房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签订协议书时并未经过招投标,故此份协议书即使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因此而无效。 点击阅读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以上述规定来看,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似无争议,但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民事诉讼法》的另一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导致适用不统一,很多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了原告的管辖地选择权。事实上,所谓“不动产”,我国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只有经过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建筑才能称之为“不动产”,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时,施工承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时,所涉工程并未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因此,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点击阅读全文